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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南大學境外生獎學金實施辦法

開南大學境外生獎學金實施辦法

第 一 條 開南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配合政府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政策,獎勵優秀僑生、港澳生及外國學生(以下簡稱境外生)至本校就讀,並依相關補助單位之規定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僑生、港澳生係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錄取分發或由本校自行招收。僑生身分由僑務委員會認定,港澳學生身分由教育部認定。外國學生之定義,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所規範。

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學雜費,依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」規定,係指與本校教學活動直接及間接相關之費用,不包含代辦費(伙食費、書籍費、學生平安保險費、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其他代辦費)及使用費(電腦及網路使用費、語言視聽使用費、音樂或體育設施使用費及住宿費)。

第 四 條 領取資格與限制:
一、 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境外生(不含陸生、延修生、交換學生、雙聯學制生及同時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)。
二、 凡領有我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、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之外國學生,或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補助之境外生,不得重複獲得本獎學金之優惠。
三、 若有違反校規或本國法律之紀錄或積欠任何境外生應自付之費用,自動喪失本獎學金之領取資格。如受獎學生休學、退學,亦即自動喪失本獎學金之領取資格,但其資格得於次學年度恢復。
四、 為協助學生加強適應力及凝聚向心力,獲一學年學雜費全免優惠者,入學第一學年應於校內住宿。
五、 境外學生專班及其他特殊個案,須經由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審議後通過。

第 五 條 獎學金種類:
一、 凡符合候選資格並符合以下條件之境外碩士班學生,得有一學期學雜費全免。
(一) 初次申請本校並獲錄取者。
(二) 已獲得本校學士班一學年學雜費全免優惠者,必須在取得本校
學士學位後,方可獲得碩士班一學期學雜費全免之優惠。
二、 凡符合資格之境外學士班學生,得有一學年學雜費全免。第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以下兩項標準,得領取第二學期新生學業奬學金:(1) 修課學分需達十五學分下限。(2)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(含)以上,且不得超過二科成績不及格。未達標準者,即喪失領取新生學業奬學金資格,須於第二學期繳交全額學雜費。因情況特殊,應用華語學系之排名辦法,由該系得另訂之。
惟自第二學年起,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該系該年級該班排名前百分之十者(無條件進位),且學業成績各科全部及格、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、修課符合學分下限規定、上課出席情況正常(請假、缺曠課時數不得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)者,當學期即符合獲獎資格。前學期班排名第一名,可減免當學期半額學雜費;其餘符合獲獎資格者,當學期可免雜費。
三、 凡符合資格之境外學士班轉學生,得有一學期學雜費全免。自次學期起,學業奬學金規定與其他境外學士班學生相同。
四、 境外生外籍生獎學金優惠之項目,若國際交流之協議書或備忘錄另有規定,從其規定。
五、 境外生退學或轉學者,須繳回各學期所領之獎學金。

第 六 條 審核及公告方式
一、 本實施方案每學期經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初審,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審議,審議通過之受獎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及發放獎學金。
二、 核定名單公告於學校首頁及國際及兩岸事務處網頁。

第 七 條 本辦法適用自一○八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入學之境外學生。

第 八 條 本辦法經由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議、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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